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云(中国)官方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云(中国)官方市场秩序,加强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管理,维护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和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合法权益,保障开云网页版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开云(中国)官方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开云(中国)官方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开云(中国)官方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云(中国)官方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所招用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开云(中国)官方和市政基础设施开云网页版。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约定实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落实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实行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开云网页版进度将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开云(中国)官方(包括施工总承包、开云网页版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开云(中国)官方,下同)对所承接开云网页版项目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开云(中国)官方对其招用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开云(中国)官方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开云(中国)官方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应与招用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开云(中国)官方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均纳入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开云(中国)官方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开云(中国)官方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开云(中国)官方作业时,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应配备实现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开云网页版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开云(中国)官方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开云(中国)官方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云(中国)官方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开云(中国)官方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开云(中国)官方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开云(中国)官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开云(中国)官方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开云(中国)官方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开云(中国)官方开云(中国)官方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